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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诉中央研究院(台湾)专利无效案已被受理
来源: | 作者:xiupeng | 发布时间: 2017-04-05 | 8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中国大陆民营企业天津市秀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中央研究院(台湾)在大陆的发明专利“用于药物不良反应的危险率评估(专利号:ZL200480040177.9)”无效一案,于2017223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立案。


本案之前,秀鹏生物曾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针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1117日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第30580号)维持了专利有效。秀鹏生物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专利涉及的诸多基因位点应用是建立在科学发现基础上的诊断应用。为此,秀鹏生物作为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台湾中央研究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错误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无效。

 

原告的诉讼理由为:专利权利要求第一项中注明“HLA-B*1502HLA-B*5801HLA-B4601 ……遗产标记物在制备评价患者发生应答于药物的药物不良反应危险的试剂盒中的用途”,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制备评价患者发生应答于药物不良反应危险的试剂盒的制药用途”为理由认为专利有效。


不要小看仅仅多出了“制药”两字,这可能是天壤之别。原告的诉讼重点就是认为该专利实际内容就是“依据科学发现用于了诊断”,根本没有制药的相关内容,专利要求中也注明了相关人类自然基因型别在“试剂盒中的用途”。没有依据凭啥多出“制药”两个字?

 

其中奥妙是这样的,专利法中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以申请专利,但在25条第三款明确写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予授予专利权,包括患病风险度的评估方法。本案所涉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药物不良反应的危险率评估,以及专利权利要求中“试剂盒的用途”是否是“制药用途”成为关键了。



近年来,随着基因技术在医疗领域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际上相关诉讼越来越多。最为著名的是,2013年在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的“Myriad案”无疑是知识产权案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Myriad Genetics公司持有与乳腺癌和卵巢癌发病高度相关的BRCA1BRCA2两个基因专利,并以此向需要利用BRCA基因开发诊断与治疗的研究机构以及患者收取高额使用费。2009512日,美国民权同盟(ACLU)和公共专利基金会(PUBPAT)Myriad Genetics将美国专利商标局告上法庭。2013613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BRCA1/2基因专利无效,判决主要依据,具备“自然产物”特性的,如基因或基因组DNA不应该作为专利进行授权。



    目前,国内针对基因专利的诉讼案件还较少,但随着国内基因技术的发展及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秀鹏生物诉讼案也许仅仅是个开端。此案件必将引起国内生物医学界及法律界的关注,对未来类似的基因专利申请及授予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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